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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7日 關錄評診”性侵犯應該去勢嗎?醫師:「矯治處遇」才是減低再犯率的根治之道”】
性侵犯應該去勢嗎?醫師:「矯治處遇」才是減低再犯率的根治之道

2019年03月07日 【文:楊聰財精神科醫師、魏兆玟老師】

浮士德與魔鬼的交戰
連續性侵加害者的成長背景、強暴錯誤觀念造成的迷思
不僅使自己循環在萬?不覆的淵藪
也造成多少暗夜哭聲

我自信那個女人對我不會有戒心。長相斯文的我,穿襯衫西褲、提公事包,一副上班族模樣。但是,我的腦袋裡有一個魔鬼住著,它不斷地在耳邊驅策我:去侵犯她!傷害她!

她們是蛇蠍一族的夏娃
夏日的夜晚,人們躲在屋裡吹冷氣,我才剛下班。感覺到額頭、鼻頭冒出一顆顆汗珠,襯衫裡也是一片濕,是燠熱的的暑氣嗎?緊張?還是剛逃離那個苛刻女魔頭的緊迫盯人?

女魔頭是我的主管,老是找我的碴。她以為自己是上司就可以這樣頤指氣使嗎?完全無視別人的自尊,尤其是一個男人。每回在她不停冷嘲熱諷的數落我時,腦袋裡頭就浮起一種衝動,一定要狠狠教訓這種尖酸刻薄的女人。

前頭那個女人才剛從暗巷一家閃著粉紅燈炮的卡拉OK店出來,一頭亂髮蓬鬆,腳步有酒醉的踉蹌,哼,又是一個壞女人!

我尾隨她進入電梯,輕而易舉的攫獲我的獵物,如同以往地押上頂樓——我慣犯的作案現場。她掙扎著,我的刀抵住她的腰,喝令她乖乖聽話,她的身體在顫抖,眼神驚惶又難以置信…‥她愈害怕,我愈興奮,一種報復的快感!

我抵抗過魔鬼的召喚嗎?我自己也不知道。當下我就是無法按耐我的慾念,我控制住那個女人,腦袋裡的魔鬼指著她獰笑:不必有罪惡感!看她,打扮得那麼妖嬈、衣服穿得又緊又露,短裙都快蓋不住屁股了,準也不是什麼良家婦女。

就像我父親外頭那個女人。

小時候父親總拿我當煙幕彈,當他想去找那個女人時就帶我同行。我對當時的情景已經有些模糊了,但那個女人和父親斜倚在床上的畫面我是怎麼也忘不了的,她總是穿著絲質睡袍,胸口的扣子老是幾顆敞著,嗲聲嗲氣地叫我:「小弟弟好可愛唷,給我抱抱!」她的笑,好邪惡。

魔鬼進駐
從侵犯女人的過程中我有得到快樂嗎?我自己也不確定,如果純粹只為發洩,大可去買春啊,但似乎透過這種強暴侵犯的刺激,我才能滿足。

我也懊悔過,可是好像上癮一樣,做了第一次之後,心頭的魔一直蠢蠢欲動,伺機想再做第二次、第三次…‥。除非把我監禁起來吧,否則,我想我是抗拒不了魔鬼的召喚了。

洋蔥觀點:性侵加害人的矯治處預是減低循環再犯率的根治之道
在性侵害防治工作方面,台灣在亞洲國家中算是做得最有成效的。因為台灣觀摩國外的模式和經驗,在性侵害加害者犯案後的「處遇」方面做了許多努力,包括頒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實施「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已將近有十年時間。「處遇」是法律用詞,或許用「處預」(處理預防)更貼切適合。

在台灣的性侵案例裡有高比例是屬強暴型犯罪,其犯罪事實多數合同強盜、搶?等等,法律上強制透過醫院精神科專業團隊對性侵加害人做刑前鑑定,緊接著的法律程序,加害人或者入監服刑,或者緩刑。即使是社區緩刑,也並需做至少三年的矯正治療,矯治的方向包括觀念與精神方面。

上述個案由於小時候對父親的外遇異性感到厭惡,偏偏對父親的外遇女人猥褻式的親近他卻無法拒絕,感到生氣,甚至無助。而在職場上又感覺到受女性主管的箝制,遂壓抑致對某類型女性的報復心理。

個案對其母親和妻子並無表現特殊憎厭,家人對個案是個連續罪犯感到震驚。而在矯治過程中,針對個案小時候與父親及其外遇對象的心理癥結做輔導時,其父親曾有反彈,認為兩者並不互為因果。不過其妻在瞭解個案成長過程而起的犯罪背景與心態後,表示願意原諒與支持。多數性侵加害人的妻子會選擇離婚,丈夫是性侵者角色讓妻子心理上很受傷害,在面對丈夫時感到不舒服。

在台灣曾對性侵害加害人,尤其是連續犯是否該以「化學藥物」施予治療有過討論,「化學藥物治療」意即所謂「去勢」。其實這種一般人概念上認知的「一了百了」,並非防制性侵犯罪的根本之道。

根據統計,性侵罪犯不管入監服刑或緩刑監控方式,期間若未予以觀念和心理上的矯治,其循環再犯率高達三分之二。在國外有所謂的SVP(即指連續的、暴力的性侵犯者,Serial Violent Predator),這種犯罪人大都終生監禁,因其行為無法根治;而對一般性侵加害者回到社會後,其高危險犯罪環境亦採所謂「鑽石模式」,由四類人員將其包圍監控,即專業人員、地區警政人員、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和觀護人。尤其對俗稱「戀童癖」的犯罪人,在其緩刑、假釋或刑滿重回社會後之行止,更是嚴密監控。

Wendy說:勿讓性侵害者受到二次傷害
在與「台北市性侵害處遇計劃」合作的案例中,觀察到有些性侵加害人對醫師的提問不做正面回應,他們閃躲問題,甚至否認自己的犯罪行為;也有的認為錯不在己,他們合理化自己之所以犯行,是被引誘犯罪。事實上,行為認知治療在矯治過程是極重要的。

人都會犯錯的,知道自己錯了才是重要的,承認並去改正自己的觀念行為才能達到「處遇」的目的。就像雖然因為侵犯人權,法律上不能限制刑滿的性侵者就業,但仍可約束其避免處於高危險再犯的環境中,例如「戀童症」者就不應在幼稚園或有小孩子的環境中工作。

在診間不乏有被害人是由家屬陪同來的,有些家屬言語間會怪罪被害人或許是衣著過於曝露,或許是行為不端莊,才會引起加害人的犯罪意念,而令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有「咎由自取」的罪惡感,這是很不正確的觀念。

現代人勇於展現自我,喜歡秀出自己的優點以博取注目,比如年輕女孩喜歡穿迷你裙、低腰褲,在她們的認知上不過是展現美麗與青春,但傳?一點的長輩就認為,露腿露臀的很不得體,而不幸的,若這樣打扮的女孩遭到性侵,人們便會說是因其衣著曝露,才會引發歹人的覬覦,事實上這是觀念上的迷思。

這就是前面提到的行為認知,基本上,性侵加害人根本缺乏尊重女性的觀念,甚至在犯案後以這種迷思來推託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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