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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0日 蘋果日報”無期徒刑變無罪 假象的白袍審判”】
無期徒刑變無罪 假象的白袍審判

2020年08月21日【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副教授】


桃園逆子吸毒後弒母二審獲判無罪,旋即因酒後毆友入監服刑55天

看到以下的報導,我十分搖頭,並且腦海中冒出「荒唐的判決」想法 :「男子梁崇銘與母親爭吵後拿菜刀弒母,還將她的頭顱從12樓住處往下扔,桃園地院依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認為梁行兇時精神受影響,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加上兩個姊姊都替他求情,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高等法院今改判梁無罪,還罕見地『責付』給桃園市衛生局。」

法官拿鑑定報告做背書
對於這類犯人,合理的判決,應該從「精神病犯」的角度來處分這類犯罪者,至少依照《刑法》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並且依照「檢察機關執行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執行檢察官應委請受託醫療機構精神專科醫師先行調閱受監護處分人病歷資料參酌決定監護處分之方式 (如住院或門診),除依保護管束代之者外,有需接受醫治者,執行檢察官應令入設有精神科設備之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屬《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所稱嚴重病人者,應令入經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並通知其家屬或依《精神衛生法》設置之保護人就近照護。

從這個判決,更可以釐清「假象的白袍審判」,因為法官說是依照精神鑑定報告,那請問:一審法官難道沒看精神鑑定報告嗎?所以所謂判決,法官其實已有定見,只是拿鑑定報告做背書。

再強調一次:「使用毒品」本身便是一種犯罪行為。目前判無罪後,還會產生許多風險。首先,依照精神醫療專業來看,毒品(特別是興奮性毒品)使用後,很容易產生長期慢性的精神異常,特別是出現被害妄想時,很容易為了自己安全,產生「先下手為強」的傷害手段,這樣便會成為社區中不定時炸彈。

竟然沒有責付毒品戒治
媒體報導有民眾看到梁男改判無罪的新聞,憤慨地說:「這判決有夠智障,難道喝酒喝到沒有辨識能力,開車撞死人也判無罪嗎?」真是心有戚戚焉。沽名釣譽這字眼,很適合來形容判決的人。另外一個新聞標題「逆子當庭釋放!脫罪理由曝光,吸毒竟成護身符」,更是讓我們常探索人性的專家產生擔憂:這樣都無罪,以後我只要設法搞出「精神喪失」,只要我喜歡,沒有不可以做的事情。

另外,犯人使用毒品,產生嚴重的殺人事件,法官竟然沒有責付「毒品戒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強制戒治之期間為1年。

法律案件的判決常常會影響社會風氣,如果這種判例三不五時出現,不但會讓精神病患被污名化,也會上行下效,產生更兇殘的案件是極有可能的。法官大人,請你判決時,本於良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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