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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 蘋果日報”醫師伸狼瓜|性騷擾案子無所不在,如何防範?”】
醫師伸狼瓜|性騷擾案子無所不在,如何防範?

2020年10月18日【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兼任副教授】

曾有襲胸前科的羅東博愛醫院復健醫學科醫師伍泰毅,8月底連續兩天在北市搭乘捷運,以外套掩蓋手臂,再伸鹹豬手對妙齡林女襲胸,事後遭被害人指認出身分,伍痛哭流涕向警方下跪認錯。當被害人得知他已非初犯,堅持不願和解、撤告。而林小姐從臉書《爆料公社》找到一段影片,她被襲胸前一天,也就是8月29日上午,伍以同樣的手法,對1位陌生女子襲胸。

「襲胸過程全被其他乘客錄下,不過當事人並未察覺,而拍攝影片的乘客也未報警。」林小姐說,若前一天有人報警的話,隔天自己便不會受害,「如此等於助長了色狼的氣焰。」誇張的是,林小姐多次在博愛醫院臉書粉專留言及寫email告知院方伍的惡行,院方不但置之不理,甚至刪除林小姐的留言,企圖掩蓋實情。(詳情見:獨家|妙齡女挺身揪色醫!襲胸被逮飆淚跪求饒 醫院處分停職1月)

博愛醫院指出,因案件目前仍在偵查中,已對伍泰毅處以停職1個月的處分,他的門診先暫由其他醫師接替。時間拉回到西元2009年7月19日下午6時,伍泰毅自羅東站搭乘莒光號要到礁溪站,因無座位,他站在走道。伍見靠走道座位上20歲女子熟睡,竟伸手撫摸女子胸部,女子未察覺,但坐在女子旁的林姓乘客看到,林男原以為伍是因車晃動不慎碰觸,未料伍竟二度輕撫女子胸部。女子清醒後通報警方,醫師當場遭逮,他也坦承犯行。宜蘭地檢署偵結起訴這位醫師,由於被害人撤告,因此予以緩起訴1年,但他需精神賠償被害人2萬元及支付公益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宜蘭分會1萬元。不料,多年來這位醫師竟不知悔改,又重施故技,對女乘客襲胸。

本人曾任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多年,針對屢屢做出襲胸舉動的個案分析,這類人是患有(特殊)性偏好症(Paraphilia)裡的摩擦症(Frotteuritstic Disorder),診斷標準如下:

1.超過至少六個月的期間,藉由碰觸(touching)或摩擦(rubbing)未經同意者而體現到重複且強烈的性喚起,呈現在幻想、衝動或行為上。

2.當事者(individual)對未經同意者者性衝動訴諸碰觸摩擦行動,或這些性衝動或幻想導致臨床上顯著苦惱或損害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

臨床上的個案多半是幼年時遭遇挫折,當生活碰到壓力或負面情緒時,只能藉由碰觸他人來紓解壓力,滿足性發洩的快感。患者必須當成有病的犯人來看待,法院最好能以強制猥褻罪判刑,並讓他進入到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目的是藉由心理輔導與藥物治療,達到預防再犯的目的。

至於該如何治療,首先要建立患者的病識感,讓他知道這樣的行為是觸法,並透過運動、聽音樂等方式紓壓;其次是接受藥物治療及專業心理輔導治療,改善情緒障礙,從生理、心理、環境三方面著手,未妥善治療的再犯率高達6成6,若治療得當,再犯率可降到5%。無法100%根治,但能藉由社區完整監控處遇的鑽石模式,達到預防再犯,不再危害社會大眾為目標。另外受害者可能會有創傷後壓力障礙,各縣市都有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應安排社工、心理師介入關懷,大約短則半年、長則2年盼能走出創傷陰影。

摩擦症(Frotteuritstic Disorder)個案屬於「低危險、高再犯」疾病,必須要當成「病犯」的觀念去處理。台灣在亞洲第一個推出《性騷擾防治法》,在此案件中,我們要注意到的幾件事情:

1.該法第7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所以加害人的醫院是否有依照規定,進行該有的作為很重要。姑息養奸,反而會被處罰。

2.該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針對加害人,真的不能再單純以「罰錢」了事, 《性騷擾防治法》甚至施行細則,都應該要重新檢視修法,將很多涉及性騷擾的(特殊)性偏好症(Paraphilia)個案(例如偷窺症、暴露症等)也要加以專業輔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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