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應該去污名化,可改為「管制物質」
2020年11月02日 【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副教授】
華人因為經歷過「鴉片戰爭」,對於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十分的深悟痛覺,所以使用「毒品」稱呼。
在台灣也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開宗明義的描述:第一條: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筆者認為就如同將「精神分裂症」去污名化、改稱為「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的觀念一樣,應該將毒品名稱改為「管制物質」(Controlled substances),讓民眾可以不用如見到妖魔鬼怪般,在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想法下,服用醫師所開立的一些「管制物質」:特別是第三級以及第四級管制物質。
在台灣,所有鎮靜安眠藥物,大都是屬於第四級管制物質(例如:STILNOX, EURODIN,IMOVANE,XANAX等),少部分是第三級管制物質(例如:MODIPANOL,LAVOL等),又如治療注意力缺損過動症的藥物:RITALIN, CONCERTA,METHYDUR等,都是第三級管制物質。比較有關注毒品訊息的人,便會詢問要開立以上藥物的醫師:「你準備要開毒品給我啊?」醫師聽起來可是很無奈啊!
20年前,筆者便為了許多無法戒除使用海洛因(HEROIN)的個案請命使用美沙酮(METHADONE),直到世界衛生組織主動提醒台灣很多愛滋病患者便是因為共用注射毒品針頭而感染,終讓台灣政府引進美沙酮(METHADONE)作為減害替代療法。
報載最高法院大法庭10月29日開庭辯論,針對今年7月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原本舊法是犯施用如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第一、二級毒品者,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完畢釋放5年後再犯,檢察官應再聲請觀察勒戒;修法後則規定,再犯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年限縮短為「3年」。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多數見解認為對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一、二級毒品者無論3年內是否再犯,均應再聲請觀察勒戒,才能落實修法後寬厚刑事政策變革。筆者則是趁此機會,呼籲政府部門(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的衛福部與法務部等),應該要跟隨國際潮流,先不講「除罪化」、「合法化」,倒是應該用個正確的名稱,讓社會大眾得以明瞭:重視「管制物質」,你我都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