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防範兒少性侵案件執行成效之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
2020年11月04日
諮詢會議參考議題
諮詢主題:
「政府對防範兒少性侵案件執行成效之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
時間及地點:
1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下午2時30分至5時10分,在監察院8樓第8會議室。
調查研究委員:
紀委員惠容、王委員美玉、張委員菊芳、葉委員大華(依派查函順序)
諮詢參考題綱:
一、 依您專業分析/瞭解,兒少(包含身心障礙者)性侵害案件之發生,結構性因素為何?
二、 現行學校與機構內對兒少(包含身心障礙者)性犯罪之統計情形如何?有何趨勢分析?
三、 有關兒少性侵害案件之調查及處置,有何檢討之處:
(一) 被害者之求助管道是否均已建置?求助情形如何?
(二) 被害者之後續保護諮商輔導是否妥適?
(三) 對揭弊者(吹哨者)揭弊因素分析及揭弊後的保護之意見。
(四) 學校及機構對加害人之辨識及發掘是否足夠?案件遭揭露後,對加害人之後續處置(含隔離措施)是否妥適?
四、 兒少(含身心障礙者)性侵害案件之驗傷、採證及醫療處遇方面:
(一) 兒少性侵害受害者通常有何反應?
(二) 兒少性侵害案件之驗傷及採證流程為何?執行上有無檢討之處?
(三) 實務上於執行這類被害者之心理衡鑑或後續治療處遇,所遭遇的困難為何?
五、 警政/司法機關對兒少(含身心障礙者)性侵害案件之處置方面:
(一) 對兒童性侵害案件的偵審是高難度的過程,警政/司法機關對這類人員(無論被害或加害者)之訴訟協助為何?資源配置是否到位?
(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為兒少時,除顯無必要者外,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同法第15條之1增訂專業人士在偵審階段得協助被害人詢(訊)問。該法實施迄今,依您意見,執行成效及有無檢討之處?
(三) 兒少遭受性騷擾、性侵害時,對當事人(含兒少)應有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以保障其表意權。依您觀察,執行成效如何?有無加強改善之處?
(四) 司法機關對兒少性侵害案件之後續定罪情形情形如何?定罪率不高之原因為何?有何看法?應如何改善?
(五) 我國援引美國經驗,建立NICHD司法詢問技術,對於在兒少性侵害案件之運用,其現行成效為何?司法詢問員在現行訴訟實務中所扮演角色為何?司法詢問員之詢問紀錄,於訴訟實務上是否已被視為專家證人之專業意見? 後續是否有其修法方向或建議?
六、 政府相關機關(如:社政、教育、勞政、衛政、警政及司法等機關)之分工協調機制為何?有無溝通協調困境?如何改善?
七、 以澳洲為例,該國對兒童性侵案進行了5年的國家調查,該國於2017年12月發表最終調查報告,其中包含各類數據及分析,並提出409項建議,讓所有不同類型兒童機構可以更有效預防、辨認、處理及舉報兒童性侵害。該調查之進行,對我國有何參考之處?我國對此議題,能超前部署的做法為何?
八、 煩請就現行相關處理機制之缺失、文化潛藏因素、檢討相關法令有無不足,提供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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