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醫師觀點│從「病犯」觀念看特殊性偏好症
2020年11月13日【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兼任副教授】
台南長榮女大學生被隨機擄殺案,從梁姓加害人在案發前幾年,便不尋常地犯下數起去偷竊女用內褲的犯行,在精神醫學專業上,必須要考慮犯者有特殊性偏好症中戀物症的傾向。
特殊性偏好症在一位病患可能具有多項樣態,例如戀物症也可能同時有扮異性症或者是磨擦症;而性騷擾與性侵害常常是一線之隔,當加害者(至少95%為男性)性欲興起時,便十分想嘿咻辦事,如果被害者不從,便容易產生非死即傷的遺憾。
戀物症個案很容易會涉及竊盜。《刑法》偷竊罪中,針對像梁姓已經屢次犯罪,警政、法務(檢察官)、司法(法官)就要有敏感度去考慮戀物症的可能性,安排精神醫療專業評估是否是特殊性偏好症的病犯,處罰與處遇便要雙管齊下,才能有效達到「預防再犯」的目標。
也應該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第22條: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另外像常偷拍女性內褲的個案,也要考慮有窺視症的可能,同樣應該被安排神醫療專業評估,若是確診,也要比照上述進行處罰與處遇。
磨擦症的個案則容易發生「性騷擾」的狀況。而我國性騷擾防治法制,針對不同場合與情境,建立了不同法律和專門處理機制,先有《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職場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校園性騷擾,最後制定的《性騷擾防治法》,主要處理職場與校園以外的其他性騷擾案。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1萬元到10萬元),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第28條,也是用「負損害賠償責任」處置;《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則是訂定「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這些處份對於磨擦症等特殊性偏好症個案,是沒有意義的處分,因為這類個案「再犯率」是很高的;依照林明傑教授的研究報告顯示,如果沒有給予適切的專業心理精神處遇,以及社區中完整的監控機制,再犯風險高達70%。筆者建議應該要用「病犯」的觀念去進行處遇治療。
所謂防微杜漸, 在錯誤或災害萌發之初,就及時制止,以免它繼續發展。所以從長榮大學這場悲劇中,希望我們能記取教訓,在犯小罪之初,所有會接觸病犯的公務人員就有「疑似」的概念,再加上適切的修法,便能早點啟動治本式的評估與處遇,避免破窗效應發生,小色狼變成大狠郎,達到預防再犯的目標,是全民之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