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醫師提「性騷法」2 大建議:延長申訴期、加害者需行為治療
2022年08月08日【文|楊聰財精神科醫師】
性騷擾防治法的申訴期,為事件發生後的一年內。然而許多受害者在當下,常常是「驚嚇與疑惑」階段。精神科醫師楊聰財提出「性騷法」應修正的 2 大建議:延長申訴期、加害者需行為治療。
1.性騷擾事件年年增加,以偷拍、偷窺增幅最大
2.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期,應從一年延長到十年
3.若加害人有特殊性偏好症,應以「病犯」觀念去看待和處遇
最近有一則關於「性騷擾」的新聞:19 歲吳姓學生搭乘捷運,露出生殖器磨蹭女乘客的臀部,還將分泌的體液沾染到對方的衣物,被訴性騷擾罪。
法院審理,他賠償 15 萬元,台北地院認為,吳姓學生血氣方剛而法治觀念薄弱、衝動犯罪,但情有可原,可判緩刑。
以上判刑,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特別說明: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只是性騷擾防治法自西元 2006 年實施至今已經 16 年,依我曾經擔任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及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多年的經驗,特以此文就「提出申訴期」以及「加害人處遇」提供建議,希望能讓此法以及相關執行細則更完善。
性騷擾事件年年增加,以偷拍、偷窺增幅最大
先看看流行病學數字:隨著性別平權意識抬頭,面對性騷擾事件,越來越多被害人勇於站出來揭露事實。
衛福部社會保護司統計顯示,2020 年性騷擾成立案件達 908 件,創下近 5 年新高,被害人中女性佔 94.7%,其中「偷拍、偷窺」增幅最大,成立案件比前一年多出近 3 倍。
2021 年統計數字更是增加。在性騷擾樣態分析中,以「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381 件居冠,「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118 件排名第 2。不容忽視的是,「偷拍、偷窺」增加比例最高,2020 年有 62 件成立,比前年多出 41 件,年增近 3 倍。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期,應從一年延長到十年
《性騷擾防治法》第三章申訴及調查程序第 13 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0 條做個比較:「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不行使而消滅。」
這中間的差異,哪個比較有道理呢?
我曾經接案過很多性騷擾女性被害人,在被害發生時候,常常是「驚嚇與疑惑」階段,無法確定是否被冒犯了,需要一段時間去找資料、請教別人,才會慢慢釐清與認定被騷擾的事實存在。
然後又受到很多因素影響,例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有因為產生壓力事件後的環境適應障礙,導致被害人進行到「覺醒行動期」提出申訴的時間延後,反而被告知無法申訴,讓加害人逍遙法外。
所以我建議《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期可以延長,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從一年延長為十年。
若加害人有特殊性偏好症,應以「病犯」觀念去看待和處遇
從文章開頭的案件分析,其實可以看到加害人(男性居多)常有下列樣態:
1. 錯誤迷思::以「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最多,這類加害人會有「摸妳一下,又不會少塊肉」、「穿這麼短,就是等我摸」等錯誤信念。這絕非僅以罰鍰或者單以刑法就能減少再犯 。
2.患有特殊性偏好症(Paraphilia): 特殊性偏好症(Paraphilia)是一種精神疾病,主要特徵有:
超過至少六個月的期間,藉由異於一般人的性愛活動方式,去體現到重複且強烈的性喚起,呈現在幻想、衝動或行為上。
這些性衝動或幻想(sexual urge or fantasy),導致臨床上顯著苦惱或損害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
特殊性偏好症種類包羅萬象,常見的有:摩擦症(Frotteuristic Disorder)(例如文首的 19 歲吳姓學生案例)、戀物症(Fetishistic Disorder)、窺視症(Voyeuristic Disorder)、暴露症(Exhibitionistic Disorder)、戀童症(Pedophilic Disorder)、性虐待症(Sexual Sadism Disorder)、性被虐症(Sexual Masochism Disorder)、穢語癖(Narratophilia)等。
涉及到性騷擾的加害人,不乏有摩擦症、穢語癖、窺視症的精神病理狀況,需要以「病犯」的觀念去看待與處遇,方能治標治本,預防再犯。
大多臨床醫師和研究者,相信特殊性偏好症是不能夠治癒的,故治療的目標,是讓當事人能夠跟特殊性偏好症共存,讓其不去再從事任何犯罪行為。
不論心理治療還是藥物治療,都有助於當事人達至此一目標。例如認知行為療法,能幫助特殊性偏好症患者制定策略,避免他們就自身的慾望採取任何行動。教導患者識別和應對誘使他們採取行動的因素,比如壓力。
此一療法是目前唯一,經過隨機雙盲實驗證明有效的療法。藥物治療能幫助人們控制自身的性行為,但這並不能使性偏離者的性偏好改變。此一療法一般會在配合認知行為療法的基礎下進行,以達至更佳效果。
雖然行政院會在西元 2022 年 3 月 10 日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其中第 13 條增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並定期登記、報到及不定期查訪,於未履行時可予裁罰並通知撤銷緩起訴處分或緩刑。
一來尚需立法院三讀通過,二來並沒有涵蓋上述諸如:穢語癖、窺視症等加害人。所以特別呼籲行政院和立法諸公,為了給社會一個清新無害的環境,請務實且詳盡的在相關法條上,可以修正的更完善!關機,千萬不要想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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