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兒少性侵罪的追訴期限應該要延長
2022年09月01日【文: 楊聰財】
台中狼師案,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何欣純、林靜儀、范雲偕同人本教育基金會於8月30日召開「台中狼師校長市府消極調查?人本要求建立全國通案處理機制!」記者會,斥責市府消極,應擴大調查。 (NewTalk ∕ 張廖萬堅辦公室)
你據媒體報導:8月30日「台中房思琪案」3人受害!台中一名女子指控20年前遭黃姓校長利用職權性侵,受害時間長達4年多;後來女子的學姐、學妹陸續出面指控。由於此案已過追訴期,最早出面的當事人A小姐,多次表示不願意進入司法偵查程序;台中市教育局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因而主動向地檢署告發偵辦,希望透過司法專業調查及教育局的行政調查,找出潛在受害者。
本人是精神科專科醫師,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新北市政府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委員會委員,臺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遇協會理事,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會員。參與相關業務已經超過20年,針對此事件牽涉到的創傷後壓力障礙,以及法律訴求正義公道之事,特撰此文表達意見與建議。
此類案件絕非少數,諸如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何欣純、林靜儀,和范雲偕同人本教育基金會於8月30日召開「台中狼師校長市府消極調查?人本要求建立全國通案處理機制!」記者會,會中提及曾在台中與台南任教的狼師,在20多年任教期間性侵學生,被害者多達10多人,校方性平會也認定性侵成立,如今該師早在2004年退休,卻因《刑法》追訴期20年已過,無法追訴狼師刑事責任;如今有被害人勇敢挺身而出,聲淚俱下說自己當了母親更加勇敢,決定站出來盼不要再有孩子受害;立委表示學生年幼難以求助,成年時決心提告卻告不成,應修法將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追訴期改成自成年起算,此外主管機關發現師對生性侵案,應主動擴大調查,避免更多學童受害。
目前來說,刑法第222條的「強制性交罪」規定,性侵未滿14歲男女,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4之1條的「強制猥褻罪」也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猥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現行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追訴權都是20年。以上所提的案例都是已經超過追訴期,眼見狼師如此逍遙法外,真是會讓人氣憤難當!
以下是本人從專業實務經驗以及參酌國際間先進國家的做法,提出以下觀點:
1、從被害人心理學來探究,在校園受到教師性侵害的學童,當時年紀尚輕,可能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迫於權勢與加害人有巨大的權力不對等,難以求助,使得狼師得以相同手法持續犯案,侵害不同學童,甚至調任不同學校繼續惡行。澳洲皇家調查報告顯示:性侵倖存者平均花23.9年才能告訴他人。男性揭發的時間通常比女性更久,平均需25.6年,更可憐的是持續存在著被性侵後的創傷壓力障礙,終生接受精神專業醫療協助。等到成年步入社會懂事了,發現自己是被狼師性侵、想告訴討公道正義時候,卻已經超過追訴權。所以在此建議要修法:在國外有些國家是終生可以追訴的(例如澳洲以及美國許多州),此觀念在國內也有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等人疾呼支持;有些則是修正刑法將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追訴期自成年起算20到25年。
2、校園狼師惡行若當下沒有被揭發,就易持續犯案,累積眾多受害者。因此發現校園師對生性侵案時,主管機關應針對該狼師過往任教過的學校及學生擴大調查,才能協助同樣難以求助的受害者,終結傷害,而目前未有擴大調查相關規範,可研議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中納入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擴大調查的行政責任。
3、所有師長對學生的性侵猥褻案,除符合《刑法》強制性交罪外,也有可能是符合權勢性交罪。目前強制性交罪設有「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的加重刑度條款,但權勢性交罪卻沒有;實務上成年人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例如狼師對國小學生性侵,就算是沒有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等強制方法,但學生迫於權勢,根本無法有自主空間,已經形同「強制性交」,所以狼師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侵學生的惡行,以及對學生所造成的傷害,都不亞於強制性交,應該加重刑度。目前刑法228條不承認違反被害人意願,繼續維持了譴責被害人的邏輯,是對被害人的一種屈辱,一種二次傷害。事實上,刑法228條還成為利用權勢者的一種特權,同樣是使人違反意願,利用權勢者要承擔的罪責卻比一般人輕,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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