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 嚴逞加害人預防再犯, 協助被害人身心創傷重建
2023年7月19日
作者參與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性騷擾申訴評議與防治超過20年,任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臺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遇協會理事、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台灣性教育學會常務理事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評議委員(曾任)。很樂於見到台灣在這些保護弱勢、嚴罰加害人、以及維護社會安寧的領域方面,在2023年有重大進展。
#行政院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台灣版Me Too運動延燒月餘,行政院在2023年7月14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及其樣態,且分層級加重權勢性騷擾行政及刑、民事責任,包括最高五倍的懲罰性賠償、行政罰最重可罰一百萬元,以及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處三年徒刑。簡而言之,性平三法的四大修法重點,包括
1-補足身分適用漏洞、
2-改革申訴與調查機制、
3-提高性騷擾加害人及機關處置不當的罰則、
4-加入被害人協助機制。強調應提高對行為人及未善盡義務的機關罰則,最高開罰五十萬元。
二、為避免球員兼裁判,當雇主本身就是性騷擾行為人時,應直接由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另外跟職場有關的性工法,將建立外部調查機制,以及對行為人的行政處罰;性工、性騷擾防治法還會納入被害人協助服務,不僅要杜絕、防治性暴力,更要協助被害人恢復平穩。
三、行政院官員表示,性平法、性騷法全文修正,性工法逾半修正,因三法對性騷擾定義、管轄範圍不同,衍生灰色地帶,通盤修正補足漏洞,避免漏接性騷事件。
政院版草案有研擬「性騷擾樣態指引」,明確畫分權勢性騷擾、一般性騷擾,並依照騷擾手段、類型、兩造關係與發生地點等資訊分類,在行政罰罰則上也有關聯,另也有提到性騷擾審查機制等
四、行政院性平相關修法草案明訂性騷擾管轄權,校園事件優先適用性平法,其次為工作職場的性工法,其餘社會形態則歸在性騷法處理;同時擴大範圍,軍警院校及矯正學校也納入性平法適用。
五、過去對雇主為性騷加害人的處置未有規範,這次修法將雇主納入;主管若涉性騷為一般權勢性騷擾,雇主或機關首長為性騷加害者則為特別權勢性騷擾,並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未來若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其調查裁處。
六、對於權勢性騷擾加害人,修法採「層級差別處罰」,新增民事賠償性懲罰,一般利用權勢性騷,賠償金額為法院判定的一至三倍;特別權勢性騷如負責人、校長,則為三至五倍。雇主如為性騷加害者,行政罰為一萬至一百萬元、權勢性騷罰六萬至六十萬元、一般性騷行為人罰鍰則為一萬至廿萬元。刑事方面則加重性騷擾罪刑罰,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也適用。
七、官員舉例,雇主性騷員工,由地方勞政單位調查,一旦調查成立,雇主面臨最高一百萬元行政罰;法院判決兩年,可加重為三年;民事賠償經法院判決,最高為基本額的五倍。
八、這次行政院修法,各部會將編列預算,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完善保密規定,不得報導或公開足以識別化的資訊;簡化申訴流程一次申訴,以及外部監督職場性騷事件;同時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增訂離職後、具權勢關係及未成年申訴的特別時效。
九、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兩年,自事件發生起五年;權勢性騷是知悉事件起三年,自事件發生起七年;若性騷擾在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可為成年後三年;雇主性騷可在離職後一年內申訴,超過十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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