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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4日 自由時報”醫療廣告 醫師︰應設監管機制”】
醫療廣告 醫師︰應設監管機制

2023年11月04日【記者邱芷柔/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認為,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即起醫師可做醫療廣告;對此,醫界多認為該法條早已不合時宜,肯定釋憲結果;衛福部醫事司則回應,尊重釋憲,初步將與地方衛生局討論手中案件,目標在一個月內完成盤點,並訂出相關管理原則。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指出,非屬醫療的其他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有其合理性,但沒有人比醫師更能提供病患正確的醫療資訊,且醫療廣告相關規定是一九八六年訂定,當時傳播工具有限,如今社群平台、通訊軟體發達,該限制恐損及民眾獲取正確醫療資訊的權益。

台灣美容外科醫學會理事長張松源表示,過去主管機關會擴大解釋權,如醫師個人臉書的衛教文章、或是上電視接受媒體訪問提到醫療新知等,都恐被解釋為涉及醫療廣告行為,如某醫師說,某手術需要用到某類自費醫材,就有廣告嫌疑,且不同縣市對同樣的內容也會有不同看法,如今在憲法最高指導原則下,衛生主管單位就不會再拿雞毛當令箭。

開業精神科醫師楊聰財認為,醫師刊登醫療廣告有助於提供更多資訊和選擇給民眾,不過政府應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確保廣告的真實性,保障醫療品質和民眾權益。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說,行政機關必須遵循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不過這牽涉縣市衛生局第一線執法,初步將與各地盤點相關案件,且為了避免「紅綠燈設在那,有民眾闖紅燈,卻沒有執法人員看到」情形,也會與地方討論合適的管理方式。

非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不能刊登醫療廣告
劉玉菁說,醫療廣告目的為招攬病人,因此大部分醫療廣告都會以醫院、診所名義,本來就是法所允許,推估全國醫師因醫療廣告而挨罰的案件應不多,她強調,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的管理原則基本不變,包括不能有虛偽不實、誇大等,而非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則不能刊登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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