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新三法上路
2024年03月10日
#不要隨便對人毛手毛腳,也不要隨便開黃腔
台灣立法院去年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三法)修正案,在2024年3月8日正式施行,修法重點包括簡化申訴流程、提升罰則等。除建立公權力介入外部申訴管道、罰則,讓雇主性騷行為無所遁形,也新增心理諮商、法扶等資源,協助被害者心理重建。例如為積極保護受害者,新法新增多項措施,包含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就必須提供被害人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服務;其中,僱用500人以上事業單位若因被害人請求,更應提供至少2次心理諮商。新法也規定,只要受僱者因雇主違反規定或遭受性騷擾,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就應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或扶助;且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在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也應給予公假。
其中性別平等工作法新法重大變革之一,即是增加了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因此當發生雇主騷擾員工的案例時,受害者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由地方政府機關來調查雇主是否有性騷行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要求雇主有防治責任,現行條文明定,受僱者達30人以上的工作場所應訂定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新法則擴大雇主防治義務,增訂受僱者達10人以上未滿30人,雇主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新法也規定,「不論是否有申訴人,雇主都要適當進行處理」,假使受害者有申訴,雇主必須避免申訴人再受性騷擾並進行事件調查、對行為人有適當的懲戒或處理;受害者沒有申訴時,雇主即便只是聽聞、傳聞,也都必須釐清事實或依被害人意願協助提起申訴、調整工作內容等。新法也明定,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若調查後認定屬於性騷擾,也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若雇主知悉性騷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是申訴人遇到性騷擾向公司申訴,但雇主不願意進行調查或者是受害者不服公司的調查、懲戒結果,也都可轉向地方政府申訴。
透過外部申訴管道的調查,新法也訂定針對雇主性騷擾的罰則,若雇主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就本人了解,新的法律「敏感率」高,應該會讓愛開黃腔的人有所警惕:例如在醫院開刀房,在開刀時候,「黃」帝、「黃」后嘴巴可沒有閒著,限制級的笑話炮珠連連,以後若有不慎,讓人有「主觀感受被冒犯了」,就有違法之虞,不可不慎!另外不要再隨便對人毛手毛腳,要碰觸別人之前,都要先打聲招呼:「我可以碰你嗎?」在對方明確表示可以之後才能有進一步的言行出現,否則就要小心被申訴「性騷擾」。例如政府某位女官員,人家批評她冷血,記者請她發表意見,她便突然碰觸人家的手,詢問:「我的手是冰冷的嗎?」這可就有踩到紅線的風險啊!
#性平三法新法婦女節上路 婦團:制度落實才是重點
台灣MeToo浪潮促使政府啟動性平三法修法,新法上路,婦團肯定看到過去受害者困境,但也擔憂法規更細分各類案件歸屬,未來恐生爭議,也認為實際執行是否順利仍待觀察。
1、以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重點為例,包括簡化申訴流程,把訴願、再訴願機制,改為申訴後直接由縣市性騷審議會評估,並對行為人加重處罰,行政罰鍰由十五萬增至六十萬元,權勢性騷刑責加重二分之一,民事賠償則明定法院可判定損害賠償金額的一至三倍為懲罰性賠償金。另訂被害人保護專章,提供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福資源等服務。
2、性平三法條文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並且加重裁處,包含行政罰最高新台幣100萬元、懲罰性賠償最重5倍,且條文也規範出性騷擾管轄權,依身分關係、事件場域選擇適用法規,例如職場隸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校園隸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騷擾防治法修法後仍以「違反意願」作為性騷擾主要定義,容易讓受害者受到「為什麼不明確拒絕」的質疑,尤其是權勢性騷的受害者,在權力不對等下,受害往往難以開口拒絕,建議以「未經同意」取代「違反意願」,強調當事人主體性,並讓性騷擾的問題回歸到行為人。
3、此外,性平三法中的申訴時效有多種規定,雖然是為了回應不同情境需求,但過於複雜的時效規定,恐怕容易混淆,反而對受害者與實務工作者造成困擾,建議可再行簡化。
4、這次大規模修法,確實看到法規有想要補上一些過去受害者遇見的困境,但法規雖然規範出各類型案件管轄權,但越切越細的方式可能讓受害者無所適從,進而影響法律適用問題。政府應思考在實際執行時各管轄部會有更好溝通,讓有適用法規疑慮的案件及困擾降到最低,也讓受害者知道自己該如何依循及諮詢。
5、在企業與民眾,對執行職務定義、雇主責任與義務、加害人究責、被害人服務協助等相關子法、配套措施及資源建置,與性騷擾防治法間的適用競合等議題,還有疑點尚未釐清。例如醫療院所護理人員、大眾交通運輸站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遭到病患、乘客性騷擾,該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還是性工法處理?目前為止衛福部、勞動部看法仍不一致,恐造成第一線人員執法困難,政府應跨部會協商訂出清楚指標。
6、新法對性騷定義仍不夠精確,且申訴時效、三法適用範圍複雜,恐讓被害人與第一線工作者無所適從。
時代在進步,法律也應該滾動式修正。立法從寬、執法從嚴,應該是比較合理。希望我們新法上路,是造福不是災難!但願明天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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